每日經濟新聞 2024-05-18 18:12:20
每經編輯 段煉
為了守住自己的稻蝦養殖基地,姚洪龍剛剛熬了一個通宵。
姚洪龍的稻蝦養殖基地位于四川遂寧市船山區河沙鎮梓潼村,因為有視頻博主“打野”撿龍蝦,并誤傳“隨便撿”“根本撿不完”,最近幾天來,他的養殖基地一晚上最多涌入兩三百人“撿”龍蝦,凌晨3點還有很多人在“撿”,場面一度失控。
5月16日凌晨3點過,依然還有人在養殖田里“撿”龍蝦。圖據受訪者
“辛辛苦苦忙一年,眼睜睜看別人把蝦撿走了。”姚洪龍講起來心痛不已。他說過去10來天,他的稻蝦養殖基地至少損失數萬斤種蝦,價值幾十萬元。
遂寧市公安局船山區分局河沙派出所介紹,最近幾天每天都會接到5起以上梓桐村偷龍蝦的警情。5月9日以來,河沙派出所一共擋獲可疑人員5名,行政處罰1名,勸導群眾60余名。
一晚上兩三百人來“撿”蝦
幾萬斤龍蝦被“撿”走
稻蝦養殖基地失控的場面讓姚洪龍很揪心:一晚上兩三百人來“撿”蝦,路邊停滿了車,田間燈光閃爍。他和股東們到處喊,但根本阻止不了。報警后,民警來處理,“撿”到的蝦被倒回田里,但更多人沒被攔下,一桶一桶的蝦被塞進車里,揚長而去……
密密麻麻的蝦在田邊被刨出來,很多人直接用手捧,他們提著多個桶來,多的一晚上“撿”去十來桶,起碼上百斤。
“養殖區域禁止捕撈魚蝦”的牌子被無視 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一畝田至少有上百斤龍蝦被‘撿’走,幾百畝算下來,就是幾萬斤,直接損失幾十萬元。”姚洪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5月上旬以來,已經有700畝田放水栽秧,這700畝田均被撿蝦人“清理”了一遍。他表示這只是保守估計的直接損失,還不算明年育苗成本,購買蝦苗價格可能更貴。
姚洪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梓潼村2000多畝稻蝦養殖基地三年前投建,總共投入1000多萬元,至今還有600萬元成本沒有收回。水稻種植只能保本,全靠養蝦賺錢。如今幾萬斤蝦被“撿”,讓他和所有股東痛心不已。
社交媒體發酵引來大量人員
警察都攔不住
為什么養殖基地的龍蝦被“哄撿”?姚洪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起因是社交媒體上有人發布信息稱此地可以“隨便撿龍蝦”,后來逐漸發酵,引來了更多人。
河沙派出所所長鄒松樸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最近幾天,派出所每天接到5起以上梓桐村偷龍蝦的警情,警方每天除了處理警情,也加強了在稻蝦基地巡邏、勸返,但前來“撿”龍蝦的人仍然很多。
警方處理“撿”龍蝦的人 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河沙派出所介紹,5月9日接到有人在偷龍蝦的警情后,民警立即趕到現場,發現原本冷清的村道上停滿了汽車,不少人提著桶在撿龍蝦,其中一名男子被稻蝦基地管理人員圍住。這名男子根據視頻平臺上的介紹,和朋友一起趕來撿龍蝦,但他覺得撿起來慢,就跑到養殖塘里去拿地籠里的龍蝦。
警方調查了解到,5月初有人在梓潼村撿到蝦后,受社交媒體影響,很多人紛紛趕去撿,后面來的人撿不到了,便去抓人家養殖田里的蝦,拿人家地籠里的蝦。5月9日以來,河沙派出所一共擋獲可疑人員5名,行政處罰1名,勸導群眾60余名。此后幾天,河沙派出所加強了對梓潼村的巡邏,同時在網上發布了辟謠信息。
姚洪龍告訴記者,網絡不實信息的傳播,讓很多人涌進了梓潼村,并最終出現失控局面。知悉情況的當地村民并未到田里撿蝦,自己在遂寧的其他兩處養殖基地也均未發生這種情況。
律師:“撿”蝦者涉嫌盜竊
不要迷信“法不責眾”
那這些“撿”龍蝦的人是否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有資深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些“撿”龍蝦的人可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盜竊行為,或被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此外,那些在網絡上發布、轉發“撿”龍蝦視頻、信息的造謠、傳謠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上述律師表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發布者的行為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或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信息發布者的行為造成了龍蝦基地養殖戶經濟損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社交平臺應當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律師提醒,不要迷信“法不責眾”就心存僥幸參與哄搶,如果該養殖基地及附近路段有監控,或者現場有人手機錄像,抑或有現場人員指認,還是有很多參與者可能受到處罰。
編輯|段煉 杜恒峰 杜波
校對|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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