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8-09 14:00:00
每經評論員 畢陸名
作為河北省煤炭生產銷售龍頭企業,冀中能源(SZ000937,股價6.36元,總市值224.7億元)近日再次收到深交所的監管函,因未及時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涉及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貸款的財務資助事項。這也是冀中能源2023年以來第三次因信披相關問題被通報,此前兩次均受到相應的批評處罰,并涉及不同的事項,但都與關聯方有千絲萬縷的關系。
在筆者看來,這些信披問題暴露了冀中能源在信息披露和內控制度上可能存在一定缺陷。違反《證券法》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被行政處罰后,冀中能源以及其他責任人,可能將會面臨投資者的集體索賠訴訟。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高質量的信披是上市公司發展的保障。因此,冀中能源應當引以為戒,認真整改信披問題,規范信息披露流程和內容,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只有通過有效的信息披露,才能增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信任和支持,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促進公司的長期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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