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11-10 18:25:09
每經記者|陳利 每經編輯|魏文藝
11月10日,藍光發展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關于對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藍光發展公告截圖
警示函顯示,經查,藍光發展以自有資金參與認購“21藍光MTN001”,與《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中期票據發行情況公告》披露的“公司未直接認購或者實際由本公司出資”情況不符,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四川證監局在警示函中提及,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意識,增強信息披露規范性,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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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75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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