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1 15:14:23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9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存在以下等情形,應當予以問責:①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課程開設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辦學行為不規范或出現嚴重違規;②未按要求加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出現教師師德嚴重失范、學生欺凌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情況或重大負面輿情。(教育部)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