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3-14 22:12:32
每經記者 胡琳 每經實習編輯 易啟江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創意圖) 來源:攝圖網
包商銀行又一次刷屏了!
3月11日,該行“劉京鵬、牛敏在辦理貸款中收受賄賂,違法發放貸款2億元,多年未收回”的事被公諸于眾。裁判文書網發布了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京鵬、牛敏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的二審刑事判決書。
而包商銀行上一次受到廣泛關注,是遲遲未能發布年報。《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年報信息遲遲未披露等問題采訪包商銀行。但在截稿前,該行并未做出任何回復。
2013年11月,被告人劉京鵬時任包商銀行北京分行金融事業部業務經理,在辦理包商銀行北京分行與河曲縣新勝民用煤儲售煤場通道貸款業務時,經與時任包商銀行北京分行金融事業部部門經理牛敏商議,在辦理此業務時收取咨詢費。劉京鵬聯系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朱玉超,通過該公司收取咨詢費53.2萬元,劉京鵬將其中的8萬元分給牛敏,余款據為己有。在本案審理期間,牛敏的近親屬已將違法所得8萬元繳出。
2015年1月30日,包商銀行北京分行向山西省河曲縣新勝民用煤儲售煤場發放貸款2億元。被告人劉京鵬作為該筆貸款業務的經辦人,在發放貸款前,未對用款企業的信用等級及提交的虛假資料認真審核,未實地到用款企業河曲縣新勝民用煤儲售煤場進行盡職調查,在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面簽過程中未對李某(另案處理)的身份及權限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便將該筆貸款申報到包商銀行北京分行相關部門審批并將貸款發放。
貸款發放后,河曲縣民用煤儲售煤場僅歸還包商銀行部分利息,本金2億元至2018年11月9日一審判決之日仍未還。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京鵬、牛敏利用擔任包商銀行北京分行客戶經理、部門經理的職務便利,以咨詢費的名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劉京鵬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并罰。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劉京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牛敏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此外,該法院判決劉京鵬違法所得人民幣45.2萬元、牛敏違法所得人民幣8萬元,上繳國庫。
據包商銀行官網介紹,該行成立于1998年12月,是內蒙古自治區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前身為包頭市商業銀行,2007年9月經原中國銀監會批準更名為包商銀行。
目前,該行在內蒙古自治區內,以及寧波、深圳、成都、北京共設立了18家分行、291個營業網點(含社區、小微支行),員工8000多人。此外,該行發起設立了北京昌平、天津津南、江蘇南通等29家村鎮銀行;機構遍布全國16個省、市、自治區。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包商銀行2017年年報尚未披露。
2018年4月28日,包商銀行發布《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延遲信息披露的公告》稱,由于該公司預計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年度報告的審批程序,因此年報披露時間將往后延遲。該公司擬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一季度報告。
但是截至目前,包商銀行仍然沒有披露2017年年報和2018年各季度報告。
該行2017年三季度數據顯示,包商銀行資本充足率較2017年6月末有略微提升。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該行資本充足率為9.52%,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7.38%,一級資本充足率7.38%。
在《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17年度信息披露的公告》顯示,包商銀行稱該公司擬引進戰略投資者,主要股東股權可能發生變動,故暫不披露2017年度報告。
值得一提的是,包商銀行日前發布了《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同業存單計劃》(以下簡稱《同業存單計劃》)股本結構依舊沿用2017年末數據。
《同業存單計劃》顯示,截至2017年末,該公司前三大股東分別為包頭市太平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包頭市大安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包頭市精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 9.07%、5.51%和 5.32%;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均未超過 5.00%,股權較為分散。
截至2018年9月末,該行資產總額5358億元,其中各項貸款及墊款2042億元;負債總額為5034億元,其中吸收各項存款2293億元,同業負債(含同業存單)為2211億元;所有者權益32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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