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 2018-11-01 21:26:37
2014年6月我會修訂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用于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并。近期,結合市場情況,多家上市公司積極研究在并購重組時引入定向可轉債,部分公司已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方案。我會結合企業具體情況,積極推進以定向可轉債作為并購重組交易支付工具的試點,支持包括民營控股上市公司在內的各類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做優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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