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11-21 00:53:03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斯 實習記者 劉春山 每經編輯 魏文藝
每經記者 張斯 實習記者 劉春山 每經編輯 魏文藝
因在網絡平臺直播游戲內容,YY所屬公司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多公司),一審判賠網易經濟損失2000萬元。在該案中,網易稱游戲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屬以類似攝制電影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華多公司則辯稱,游戲直播畫面不屬于作品類型,且為個人合理使用行為。雙方各執一詞,引發了關于游戲直播著作權的探討。
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多個作品交叉、多個主體層疊,使得在探討此類問題時的難度增加。游戲直播過程中是否存在著作權、是否構成作品尚待考量,直播平臺方能不能合理使用游戲內容等,成為其中兩大爭議焦點。
爭議一:游戲直播是否存在著作權
著作權糾紛在涉及游戲的案件中尤為多見,主要涉及游戲開發商、玩家、主播等相關方是否屬于著作權權利人。
將游戲畫面認定為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得到了多數法院支持。在“上海壯游訴廣州碩星《奇跡MU》案以及網易訴YY案件中,都認定游戲開發方擁有著作權。由于玩家的操作,游戲人物在游戲場景中不斷展開游戲劇情,所產生的游戲畫面由圖片、音樂、文字等多種內容集合而成,并隨著玩家操作而出現畫面連動,從而產生類電影的作品。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華多公司在其網絡平臺上開設直播窗口、組織主播人員進行涉案電子游戲直播,侵害了網易對其游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之著作權。不過,業內人士也表示目前還是一審,二審是否會有變數尚未可知。
盈科律師事務所王立巖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之所以會提及是否享有著作權這個問題,可能還是基于“通過玩家的操作呈現了最終畫面”這個現象。游戲的操作方式是開發者設定的,游戲玩家在操作游戲過程中,一個個指令被傳送至服務器并反饋游戲畫面,實質是游戲玩家的指令觸發了既定的游戲邏輯,而產生了下一畫面呈現,但是這些畫面的呈現卻是按照游戲本身的涉及程序生成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真正的設計者、創作者還是游戲開發者,即游戲的著作權人。
不過,在“耀宇訴斗魚DOTA2案”中,上海浦東法院認為電競游戲比賽直播畫面不屬于作品。判決認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而游戲比賽過程具有隨機性和不可復制性。
游戲玩家有沒有著作權?王立巖表示,可能要放在“表演者權”的維度上來討論,即玩家將既定創作內容通過表演呈現出來,而產生的表演者自身的權利。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直播往往包含了畫面、語音等元素,如存在主播創作行為,其相當于主播創作的作品。
爭議二:直播方是否為合理使用
在網易和YY案中,華多公司辯稱,游戲直播是在網絡環境下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的方式,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個人合理使用行為。
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教授陳堂發表示,網絡游戲進行直播并營利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界定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益的必要限制,一般涉及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適用。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春泉也認為,非商業的合理使用是可以的,但游戲直播大多為經營行為。
著作權法明確了12種情況下的合理使用,但對游戲直播尚未有說明。王立巖表示,網絡游戲直播,如果行為的方式、目的、效果超出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合理使用情形,顯然就不屬于合理使用了。
不過,上海政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曹陽告訴記者,直播平臺等游戲直播屬于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不會損害游戲開發商的利益,反而促進游戲的銷售。另外,游戲直播還是一種轉換性使用行為,是不同于直接使用游戲軟件的行為。
在劉春泉看來,個人直播與大型游戲比賽直播在法律上定性不能說有太大區別。但從企業合規角度來說,可以有意識地進行知識產權設計,通過對直播的設計,讓直播符合版權保護的法律要求。
記者梳理發現,雖然以往法院案例審判依據不同,但大都偏向于保護游戲開發者的權益。業內人士也對記者表示,直播平臺進行游戲直播確實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到游戲公司的權益,但適合哪條法律條例還未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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