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9-12 21:47:52
隨著特停這一手段的經常采用,游資與投資者逐漸習以為常,為了避免特停這一“降妖”利器失去其威懾力,監管部門有必要針對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制定停牌核查規則,同時要求上市公司自查應與監管部門監控核查并重。
每經編輯 朱邦凌
朱邦凌
9月8日,深交所披露深圳市場監管動態顯示,當周深交所共對26起證券異常交易行為進行調查,其中對華大基因、中科信息的交易情況進行了重點監控。
近期,被視為“次新股總龍頭”的中科信息和華大基因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妖股”中科信息遭遇瘋炒,在短短兩周里兩度被停牌核查。曾經歷過連續18個一字板、股價在兩月內漲幅超十余倍的華大基因,也在9月8日午后被停牌核查。
隨著行情回暖,新股、次新股炒作之風再起,多只次新股被要求特停。目前,投資者對特停的質疑主要表現在:特停沒有明確的規則,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何時特停、為何特停、特停多長時間,投資者無法知曉。
目前的特停,容易讓投資者一頭霧水,買入股票后心驚膽戰,擔心隨時被關“小黑屋”,不能給市場明確的預期。也就是說,停牌原因、停牌尺度、停牌時機、停牌期限幾個方面都沒有統一的標準。
投資者對特停的質疑還表現在,這一制度對新股次新股、妖股爆炒的威懾力日漸式微。特停是停牌核查的俗稱,是市場對這一現象的一種形象比喻,主要的作用是風險提示。作為滬深交易所日常監管的一種“殺手锏”,特停初期確實是抑制市場爆炒題材概念股的重要手段,對于提醒投資者遠離妖股暴漲暴跌風險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隨著這一手段的經常采用,游資與投資者已經逐漸習以為常,對股票特停司空見慣。當特停成為市場交易常態,這一“降妖”利器便逐漸失去了威懾力。中科信息第一次特停后復牌繼續漲停即是最近的一個例證。
目前,滬深交易所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指出個股因股價異動而需停牌的標準。根據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若相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連續3個交易日內,其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超過20%,將構成股票交易異常波動,需要發布公告核查,但并沒有明確要求停牌核查,大多是發布自查公告后次日繼續正常交易。
特停的依據,主要是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一條模糊規定。在2014年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第12章“停牌與復牌”第一款規定:“為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與公平,本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中國證監會的要求、上市公司申請,決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事宜。”《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與此類似。
2014年修訂的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停牌與復牌的規定,主要是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資產重組、公共傳媒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要約收購等方面,但并未涉及股票交易異常波動這一方面,這可能與當時這一問題并不突出有關。
問題是,隨著2015年股票市場大幅波動,以及近幾年新股次新股、妖股的興風作浪,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日益增多,妖股橫行逐漸成為資本市場不可承受之重。
雖然監管層去年開始嚴厲打擊題材概念股的非理性炒作,價值投資開始成為市場主流,但新股與妖股的炒作并沒有徹底熄火,隨時可能死灰復燃。近期被視為“宇宙總龍頭”的方大碳素、“次新股總龍頭”的中科信息大幅炒作,說明市場結構和市場生態的改善并非一日之功。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針對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制定停牌核查規則,對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的“停牌與復牌”一章進行修訂。建議專門增加“停牌核查”一節,對股票停牌原因、停牌尺度、停牌時機、停牌期限、核查方式等幾個方面制定相對明確的標準。
按照市場對非理性炒作的理解,排除未打開漲停的新股,在10個交易日內漲幅達到50%即為妖股,達到這一閾值即可停牌核查。不應像中科信息這樣漲幅翻倍以后再特停,這時炒作之風已起,即使停牌核查也已經很難控制。停牌期限可規定為3個交易日復牌,讓市場逐漸冷卻。停牌核查可直接由交易所明確公告,不必遮遮掩掩“應上市公司要求”。在停牌核查公告中,交易所應明確提示風險。
在此期間,要求上市公司自查應與監管部門監控核查并重。目前的妖股炒作,癥結大部分并不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即使自查,也往往公告“未發現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異常波動信息”,自查流于形式。在上市公司自查之外,重要的是交易所應嚴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背后是否有資金異動甚至市場操縱情形。
(作者為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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