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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禁止實控人、董監高對賭自家股票期權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7-12 22:46:59

每經編輯 熊錦秋    

熊錦秋

7月3日,弘信電子公告稱,實控人、董事長李強認購了銀河匯達智贏7號“定向計劃”,并通過該定向計劃向銀河證券購入看漲期權,同時向銀河證券賣出看跌期權。此后弘信電子股價出現異動上漲。有觀點認為,這是創新式護盤,但筆者認為,實控人此類期權買賣有賭博之嫌,以此方式護盤,或對散戶帶來誤導效應。

李強與銀河證券開展的場外期權交易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李強向銀河證券購買歐式看漲期權,為此李強向銀河證券支付了期權費809.16萬元,看漲期權設定的行權價格為28.485元,若到明年初股票的結算價格高于28.485,那么銀河證券需向李強支付收益。

第二部分是李強向銀河證券授予歐式看跌期權,為此銀河證券向李強支付了期權費22.44萬元,到明年初股票的結算價格低于27.203元,那么李強需向銀河證券支付收益。總歸兩個期權都是李強賭股價上漲。

上市公司將李強與銀河證券期權交易對賭的信息予以公布,其中存有不少疑點。深交所創業板部對李強買賣期權發出關注函,認為該交易屬于李強個人行為,定向計劃也不進行股票交割,不屬于上市公司強制性信息披露范疇,那公司披露該交易的原因是什么;另外還要求公司進一步說明期權交易的實質等。

確實,李強與銀河證券對賭,按照股價漲跌幅度計算期權收益,輸贏以現金結算支付,根本就不涉及股票交割過戶,很大程度上就是金錢對賭,這個賭局對上市公司經營治理基本不會產生太大影響,上市公司專門為此發布信息披露,以顯示實控人對未來股價的信心,似有以小搏大之意圖。

事實上,如果李強將期權對賭的800多萬元用于增持股票,對市場影響不大,且增持后將受到短線交易規制,半年內就不得減持。

本次期權對賭的實質、目的令人懷疑。對于持股投資者而言,它的理性操作應是買進看跌期權,若股價下跌,它有權按期權約定的行權價格把這個股票賣給對方,以鎖定利潤;如果股市上漲,此時因看跌期權的執行價格低于市價而不必履約,投資者損失有限的權利金,但股票組合上漲卻可能收益巨大。投資者利用期權可規避不利價格變動帶來的風險,同時還保留了有利價格變動帶來的收益。也就是說,買期權其實相當于買股價保險。

李強作為實控人持有大量股票,他應該買進看跌期權才對,由此才能實現期權的“保險”功能。但在現實中,他卻是賣出看跌期權,買入看漲期權。另一方面,目前銀河證券不在弘信電子十大股東之列,表明銀河證券持有弘信電子的股票量較小或并不持有,但其與李強簽約對賭的6月29日,弘信電子收盤價44.11元,看漲期權的行權價卻設置為28.485元,由此李強或基本立足于不敗之地,如此對賭協議銀河證券豈不成為散財童子?有人猜測銀河證券很可能會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以對沖風險。

綜合來看,李強與銀河證券通過期權買賣對賭,其中很難看出有什么“保險”的目的或意味,已和期權之本義基本沒有太大瓜葛,反而有放大風險收益、引導散戶提高對未來股價期望值、券商間接護盤等其他目的。

反過來說,若上市公司實控人買進看跌期權,以實現對自己持股價值的鎖定,筆者認為同樣是不合適的。

新股上市后股價爆炒到高位,此時實控人持股處于限售期,但若此時買進看跌期權,就可基本鎖定收益,同時還保留了價格繼續上漲帶來的收益可能。

按上交所融資融券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其中一個原因或許就是防范董監高的道德風險——若允許融券賣出,董監高或可干脆把公司搞爛;同理,若允許實控人、董監高利用期權來實現“保險”,禁售期的股票價值也得以鎖定,那他們也根本無需再辛苦經營了,也可能由此引發道德風險。

總之,筆者認為,無論上市公司實控人及董監高利用期權實現持股價值鎖定、逃避經營風險,還是意圖實現護盤、引導散戶對股價預期等目的,這些均非光明正大,甚至有違法違規之嫌。建議監管部門應考慮全面禁止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買賣以自家公司股票為標的的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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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 7月3日,弘信電子公告稱,實控人、董事長李強認購了銀河匯達智贏7號“定向計劃”,并通過該定向計劃向銀河證券購入看漲期權,同時向銀河證券賣出看跌期權。此后弘信電子股價出現異動上漲。有觀點認為,這是創新式護盤,但筆者認為,實控人此類期權買賣有賭博之嫌,以此方式護盤,或對散戶帶來誤導效應。 李強與銀河證券開展的場外期權交易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李強向銀河證券購買歐式看漲期權,為此李強向銀河證券支付了期權費809.16萬元,看漲期權設定的行權價格為28.485元,若到明年初股票的結算價格高于28.485,那么銀河證券需向李強支付收益。 第二部分是李強向銀河證券授予歐式看跌期權,為此銀河證券向李強支付了期權費22.44萬元,到明年初股票的結算價格低于27.203元,那么李強需向銀河證券支付收益。總歸兩個期權都是李強賭股價上漲。 上市公司將李強與銀河證券期權交易對賭的信息予以公布,其中存有不少疑點。深交所創業板部對李強買賣期權發出關注函,認為該交易屬于李強個人行為,定向計劃也不進行股票交割,不屬于上市公司強制性信息披露范疇,那公司披露該交易的原因是什么;另外還要求公司進一步說明期權交易的實質等。 確實,李強與銀河證券對賭,按照股價漲跌幅度計算期權收益,輸贏以現金結算支付,根本就不涉及股票交割過戶,很大程度上就是金錢對賭,這個賭局對上市公司經營治理基本不會產生太大影響,上市公司專門為此發布信息披露,以顯示實控人對未來股價的信心,似有以小搏大之意圖。 事實上,如果李強將期權對賭的800多萬元用于增持股票,對市場影響不大,且增持后將受到短線交易規制,半年內就不得減持。 本次期權對賭的實質、目的令人懷疑。對于持股投資者而言,它的理性操作應是買進看跌期權,若股價下跌,它有權按期權約定的行權價格把這個股票賣給對方,以鎖定利潤;如果股市上漲,此時因看跌期權的執行價格低于市價而不必履約,投資者損失有限的權利金,但股票組合上漲卻可能收益巨大。投資者利用期權可規避不利價格變動帶來的風險,同時還保留了有利價格變動帶來的收益。也就是說,買期權其實相當于買股價保險。 李強作為實控人持有大量股票,他應該買進看跌期權才對,由此才能實現期權的“保險”功能。但在現實中,他卻是賣出看跌期權,買入看漲期權。另一方面,目前銀河證券不在弘信電子十大股東之列,表明銀河證券持有弘信電子的股票量較小或并不持有,但其與李強簽約對賭的6月29日,弘信電子收盤價44.11元,看漲期權的行權價卻設置為28.485元,由此李強或基本立足于不敗之地,如此對賭協議銀河證券豈不成為散財童子?有人猜測銀河證券很可能會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以對沖風險。 綜合來看,李強與銀河證券通過期權買賣對賭,其中很難看出有什么“保險”的目的或意味,已和期權之本義基本沒有太大瓜葛,反而有放大風險收益、引導散戶提高對未來股價期望值、券商間接護盤等其他目的。 反過來說,若上市公司實控人買進看跌期權,以實現對自己持股價值的鎖定,筆者認為同樣是不合適的。 新股上市后股價爆炒到高位,此時實控人持股處于限售期,但若此時買進看跌期權,就可基本鎖定收益,同時還保留了價格繼續上漲帶來的收益可能。 按上交所融資融券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其中一個原因或許就是防范董監高的道德風險——若允許融券賣出,董監高或可干脆把公司搞爛;同理,若允許實控人、董監高利用期權來實現“保險”,禁售期的股票價值也得以鎖定,那他們也根本無需再辛苦經營了,也可能由此引發道德風險。 總之,筆者認為,無論上市公司實控人及董監高利用期權實現持股價值鎖定、逃避經營風險,還是意圖實現護盤、引導散戶對股價預期等目的,這些均非光明正大,甚至有違法違規之嫌。建議監管部門應考慮全面禁止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買賣以自家公司股票為標的的期權。
看漲期權 看跌期權 上市公司 董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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