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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承銷新規發布 三類產品不得網下打新

證券時報 2014-01-02 08:51:55

 

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共7章52條相關細則。其中,明確了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或集合信托計劃以及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理財產品等證券投資產品不得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相關規定。

同時,《規范》給出了主承銷商指定網下投資者的條件:投資者應為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的主體。其中,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個人投資者應具備至少五年投資經驗;投資者不得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或集合信托計劃,也不得為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理財產品等證券投資產品。

據了解,《規范》是證券業協會在路演推介、詢價、定價、配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等投資銀行全業務鏈領域頒布實施的首個自律規則,為今后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中進行自律管理,更好地推動行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有益嘗試。證券業協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盡管承銷商路演推介和撰寫、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工作經過多年實踐已經比較成熟,但尚缺乏規范性文件,《規范》的頒布實施也填補了這一空白。

《規范》細化了在新股發行定價和詢價、配售、路演推介、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例如,路演推介上承銷商應和發行人至少采用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公開路演推介。

值得注意的是,《規范》嚴格禁止夸大宣傳、虛假廣告、誘導報價、泄露內幕信息和發放禮品等行為。明確表示,承銷商和發行人在路演推介時,推介內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說明)書及其他已公開信息的范圍,不得對投資者報價提出建議或預測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承銷商的證券分析師的路演推介應與發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別進行,推介內容不得超出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及其他已公開信息的范圍,不得對投資者報價提出建議或預測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承銷商不得自行或與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發放或變相發放禮品、禮金、禮券等,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安排誘導投資者。

此外,《規范》對定價方式、投資者條件、黑名單制度、保密要求、簿記建檔、報價剔出、報價限制、老股轉讓等工作提出了要求。其中,就黑名單制度,《規范》提出,網下投資者出現協商報價、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參與網下詢價有關行為不具有邏輯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銷商應在股票上市后10日內報告協會,協會每月定期在網站公布名單。主承銷商可以拒絕名單內的投資者參與詢價和申購。 

責編 何劍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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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共7章52條相關細則。其中,明確了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或集合信托計劃以及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理財產品等證券投資產品不得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相關規定。 同時,《規范》給出了主承銷商指定網下投資者的條件:投資者應為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的主體。其中,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個人投資者應具備至少五年投資經驗;投資者不得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或集合信托計劃,也不得為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理財產品等證券投資產品。 據了解,《規范》是證券業協會在路演推介、詢價、定價、配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等投資銀行全業務鏈領域頒布實施的首個自律規則,為今后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中進行自律管理,更好地推動行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有益嘗試。證券業協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盡管承銷商路演推介和撰寫、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工作經過多年實踐已經比較成熟,但尚缺乏規范性文件,《規范》的頒布實施也填補了這一空白。 《規范》細化了在新股發行定價和詢價、配售、路演推介、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例如,路演推介上承銷商應和發行人至少采用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公開路演推介。 值得注意的是,《規范》嚴格禁止夸大宣傳、虛假廣告、誘導報價、泄露內幕信息和發放禮品等行為。明確表示,承銷商和發行人在路演推介時,推介內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說明)書及其他已公開信息的范圍,不得對投資者報價提出建議或預測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承銷商的證券分析師的路演推介應與發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別進行,推介內容不得超出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及其他已公開信息的范圍,不得對投資者報價提出建議或預測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承銷商不得自行或與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發放或變相發放禮品、禮金、禮券等,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安排誘導投資者。 此外,《規范》對定價方式、投資者條件、黑名單制度、保密要求、簿記建檔、報價剔出、報價限制、老股轉讓等工作提出了要求。其中,就黑名單制度,《規范》提出,網下投資者出現協商報價、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參與網下詢價有關行為不具有邏輯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銷商應在股票上市后10日內報告協會,協會每月定期在網站公布名單。主承銷商可以拒絕名單內的投資者參與詢價和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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