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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么看郭樹清的“罪己詔”

每經智庫 2012-11-16 14:26:26

如果證監會真的想承擔責任那就盡快將“圈錢市”扭轉為“投資市”,減少大盤股和國企、央企的過度融資行為,讓資本市場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型企業的發展轉型。

每經編輯 趙慶

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在十八大期間公開表示,監管機構需要對股市下跌承擔一定的責任,接受外界的批評。這個“罪己詔”出來之后,就有人問:證監會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錯在哪里了?該如何承擔?

其實,“罪己詔”是古代帝王自省或檢討自己過失、過錯的一種口諭或文書,是對外的一種姿態,或者是迫于形勢,千萬別太當真。當然,權力者敢于自省和承擔責任是需要一定的勇氣和自信,只有他們清楚正確的方向和路徑才敢于檢討,態度值得贊許。但希望別成“空說”,監管機構承擔責任最好的方式就是營造一個法制化的“投資市”,少一些行政干預,少一些“綠色通道”,用實際行動來糾錯和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監管機構之所以要承擔一定責任,主要是由于中國股市行政供給和行政干預的成分太多,瘋狂的“圈錢”導致上市公司質量低下、市場規則扭曲、投資者信心不足。解決辦法其實也很簡單,就是恢復“投資市”和資源配置的功能,讓股市具備價值投資的基本環境。

如果證監會真的想承擔責任那就盡快將“圈錢市”扭轉為“投資市”,減少大盤股和國企、央企的過度融資行為,讓資本市場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型企業的發展轉型。

營造“投資市”首先得讓中國股市告別“負和博弈”。

如果一個股票市場長期給二級市場的分紅遠低于印花稅、紅利稅、交易所規費、登記公司過戶費和券商傭金的總和,則投資者只能通過投機來博取短差,很難通過正常的分紅回報來獲取股息收益,而股息收益通常是熊市的保護傘和牛市的加速劑,如果股市沒有分紅回報作為保障,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就是“鏡中花、水中月”。對此,郭樹清上任以來一直在強化股市分紅回報機制,為了提高股息回報率,證監會數次降低券商、交易所等交易環節的收費,“降費”力度很大,雖然投資者享受到的“好處”并不多,大都被券商截留,但降低交易環節的成本和提高分紅回報率的方向無誤。降低交易成本除了“降費”還得“降稅”,不過雷聲大雨點小的“稅收減免”政策似乎落實的并不理想,努力了一年,才獲得了一個:“有關部門已原則同意近期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旨在優化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鼓勵和引導長期投資。”

其次,要讓二級市場的投資者獲取與長期持股相對應的價值收益。因為提高分紅比例和“降費”、“降稅”只能改變“負和博弈”的格局,如果二級市場信心崩潰,股市長期低迷,也不足以吸引投資者。要想讓股市變成“投資市”,就必須要扭轉長期熊市的格局,改變一二級市場價格和利益割裂的格局。否則,新股一上市就被爆炒百分之幾百,一級市場過早攫取上市公司價值,二級市場就很被動,要么繼續玩“擊鼓傳花”的游戲,要么高開低走。為了避免讓上市公司過早地淪為“雞肋”,必須要盡快啟動新一輪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

浙江世寶和洛陽鉬業非常明確地告訴我們,上一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是失敗的,證監會的“罪己詔”應該從這里反思,千萬不要再把炒新的罪過再歸罪給散戶,二級市場炒新者只是“打醬油”的,真正獲取暴利的恰恰是那些新股申購者和機構們,他們在短短幾個交易日就能賺取超過百分之幾百的暴利,這無異于搶劫。而且上次發行制度改革竟然還取消了機構在網下獲配的籌碼鎖定,同時增加了網下配售的比例,這無疑是在幫助機構們快速獲利、高價出逃,并鼓勵機構前來申購新股。

顯然,要想營造“投資市”就必須要改變這種扭曲的制度規則。其實辦法也是非常簡單,如果直接用發行價開盤、上市,不人為制造新股炒作的制度空間,減少新股在一級市場的爆炒,減少一、二級市場的差價空間,讓一、二級市場價格和利益有效銜接,就有可能改變一、二級市場價格割裂的問題。

第三,應該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只有好的投資標的物才具備長期持有的可能,否則在一個垃圾滿天飛的市場里進行趨勢性投機可能是最明智的選擇。

如果要想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就必須要改革目前的權力發審機制和行政供給,否則監管者選出來的“好公司”未必是好公司,畢竟在“千軍萬馬擠獨木橋”的情況下,加上監管者“裁判員”與“運動員”一身兼,監管者缺乏被監管,則很難避免上市“插隊”和權力尋租,好公司未必能夠排在最前面上市,而一些劣質公司或者有瑕疵的公司反而有可能通過高價公關“插隊”上市。

當然,完善退市制度、強化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實施監管前移也可以凈化股市空氣。我們在證券監管方面照搬了國外成熟市場的事后監管,即對其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懲戒。但這種監管方式需要有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和有效的懲戒手段作為保障。但在我國資本市場完全照搬國外事后查處的監管方式效果并不理想,監管后置反而縱容了源頭的造假和欺詐行為,等到問題公司上市惡化之后再去追究和退市處理,其成本和對投資者的傷害遠大于事前監管。

第四,“投資市”需要法制化、市場化的環境和制度保障,如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司法保障,欺詐和圈錢必然盛行。

如果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和違規者去交涉到底,這樣不但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且會讓我國股市更加規范化和法制化,高昂的違規成本既可以遏制上市公司的造假沖動,也可以用外部監督機制來約束監管者的行為,以彌補證監會的監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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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在十八大期間公開表示,監管機構需要對股市下跌承擔一定的責任,接受外界的批評。這個“罪己詔”出來之后,就有人問:證監會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錯在哪里了?該如何承擔? 其實,“罪己詔”是古代帝王自省或檢討自己過失、過錯的一種口諭或文書,是對外的一種姿態,或者是迫于形勢,千萬別太當真。當然,權力者敢于自省和承擔責任是需要一定的勇氣和自信,只有他們清楚正確的方向和路徑才敢于檢討,態度值得贊許。但希望別成“空說”,監管機構承擔責任最好的方式就是營造一個法制化的“投資市”,少一些行政干預,少一些“綠色通道”,用實際行動來糾錯和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監管機構之所以要承擔一定責任,主要是由于中國股市行政供給和行政干預的成分太多,瘋狂的“圈錢”導致上市公司質量低下、市場規則扭曲、投資者信心不足。解決辦法其實也很簡單,就是恢復“投資市”和資源配置的功能,讓股市具備價值投資的基本環境。 如果證監會真的想承擔責任那就盡快將“圈錢市”扭轉為“投資市”,減少大盤股和國企、央企的過度融資行為,讓資本市場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型企業的發展轉型。 營造“投資市”首先得讓中國股市告別“負和博弈”。 如果一個股票市場長期給二級市場的分紅遠低于印花稅、紅利稅、交易所規費、登記公司過戶費和券商傭金的總和,則投資者只能通過投機來博取短差,很難通過正常的分紅回報來獲取股息收益,而股息收益通常是熊市的保護傘和牛市的加速劑,如果股市沒有分紅回報作為保障,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就是“鏡中花、水中月”。對此,郭樹清上任以來一直在強化股市分紅回報機制,為了提高股息回報率,證監會數次降低券商、交易所等交易環節的收費,“降費”力度很大,雖然投資者享受到的“好處”并不多,大都被券商截留,但降低交易環節的成本和提高分紅回報率的方向無誤。降低交易成本除了“降費”還得“降稅”,不過雷聲大雨點小的“稅收減免”政策似乎落實的并不理想,努力了一年,才獲得了一個:“有關部門已原則同意近期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旨在優化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鼓勵和引導長期投資。” 其次,要讓二級市場的投資者獲取與長期持股相對應的價值收益。因為提高分紅比例和“降費”、“降稅”只能改變“負和博弈”的格局,如果二級市場信心崩潰,股市長期低迷,也不足以吸引投資者。要想讓股市變成“投資市”,就必須要扭轉長期熊市的格局,改變一二級市場價格和利益割裂的格局。否則,新股一上市就被爆炒百分之幾百,一級市場過早攫取上市公司價值,二級市場就很被動,要么繼續玩“擊鼓傳花”的游戲,要么高開低走。為了避免讓上市公司過早地淪為“雞肋”,必須要盡快啟動新一輪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 浙江世寶和洛陽鉬業非常明確地告訴我們,上一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是失敗的,證監會的“罪己詔”應該從這里反思,千萬不要再把炒新的罪過再歸罪給散戶,二級市場炒新者只是“打醬油”的,真正獲取暴利的恰恰是那些新股申購者和機構們,他們在短短幾個交易日就能賺取超過百分之幾百的暴利,這無異于搶劫。而且上次發行制度改革竟然還取消了機構在網下獲配的籌碼鎖定,同時增加了網下配售的比例,這無疑是在幫助機構們快速獲利、高價出逃,并鼓勵機構前來申購新股。 顯然,要想營造“投資市”就必須要改變這種扭曲的制度規則。其實辦法也是非常簡單,如果直接用發行價開盤、上市,不人為制造新股炒作的制度空間,減少新股在一級市場的爆炒,減少一、二級市場的差價空間,讓一、二級市場價格和利益有效銜接,就有可能改變一、二級市場價格割裂的問題。 第三,應該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只有好的投資標的物才具備長期持有的可能,否則在一個垃圾滿天飛的市場里進行趨勢性投機可能是最明智的選擇。 如果要想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就必須要改革目前的權力發審機制和行政供給,否則監管者選出來的“好公司”未必是好公司,畢竟在“千軍萬馬擠獨木橋”的情況下,加上監管者“裁判員”與“運動員”一身兼,監管者缺乏被監管,則很難避免上市“插隊”和權力尋租,好公司未必能夠排在最前面上市,而一些劣質公司或者有瑕疵的公司反而有可能通過高價公關“插隊”上市。 當然,完善退市制度、強化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實施監管前移也可以凈化股市空氣。我們在證券監管方面照搬了國外成熟市場的事后監管,即對其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懲戒。但這種監管方式需要有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和有效的懲戒手段作為保障。但在我國資本市場完全照搬國外事后查處的監管方式效果并不理想,監管后置反而縱容了源頭的造假和欺詐行為,等到問題公司上市惡化之后再去追究和退市處理,其成本和對投資者的傷害遠大于事前監管。 第四,“投資市”需要法制化、市場化的環境和制度保障,如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司法保障,欺詐和圈錢必然盛行。 如果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和違規者去交涉到底,這樣不但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且會讓我國股市更加規范化和法制化,高昂的違規成本既可以遏制上市公司的造假沖動,也可以用外部監督機制來約束監管者的行為,以彌補證監會的監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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