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1-09-15 08:21:00
上海證券交易所最新推出的上證聯合研究計劃課題———《中國上市公司同業競爭問題研究》指出,整體上市是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最好方法,同時資產重組方式在很多情況下仍然必要,無論整體上市和資產重組都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資委和證券監管部門的支持和推動。
報告指出,中國資本市場同業競爭問題最大的特點是國有企業占大多數,最主要的成因是早期新股發行的審批制、配額的限制導致企業分拆上市,國有企業的重組則是新產生同業競爭的主要來源。
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四種:監管與承諾、托管與租賃、資產重組、整體上市。這四種解決方式的成本和風險依次升高,解決問題的徹底性也依次增加。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面臨著一些具體的困難,如區域壁壘、產權制度畸形、交易制度障礙、股權結構復雜、競爭資產質量差別顯著等,這些困難大多源于系統性的體制結構,其解決不可避免地要依賴于國家層面的力量。
報告指出,雖然整體上市是解決同業競爭問題最優的選擇,但是適合實施整體上市的企業在資產質量和管理能力上必須滿足嚴格的條件。除此之外,整體上市只適合解決已經存在的集團內同業競爭,對于上市后經營過程中新產生的同業競爭無法有效地預防和解決,而且如果競爭資產占總資產比重較小而整體上市都存在困難的情況下,局部的資產重組是更為有效的方式。資產重組相對于整體上市的靈活性決定了它是整體上市的必要補充,是解決同業競爭問題不可或缺的方式。
報告稱,無論是資本市場的問題還是解決同業競爭的困難都與政府部門的干預和國有企業的改革有很大關系,這些困難很難通過市場力量進行克服,只有借助于國資委和證券監管部門的推動。為此,報告提出五大建議。
首先,由國資委推動國有企業進行輔業剝離,成立專門的資產運作公司對國有企業的社會性職能等業務進行整合收購,使國企的劣質資產負擔替換為可明確估價的負債。剝離出來的劣質資產則由專業人士進行改革和管理,能改良則改良,不能改良則靠時間慢慢消化。
第二,推動部分改制的國企整體上市,先從符合條件的中小規模企業開始,慢慢向大型國企過渡。當現金充足、不需要擴大融資平臺的時候,企業就更沒有動力整體上市,這種情況下只有利用國資委的控制力才能有效推動國有企業的整體上市。
第三,從法律法規上為整體上市創造條件。目前中國并沒有關于整體上市的系統的法律法規,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法規并公開公平地執行,能夠大大降低整體上市的監管成本,提高企業整體上市的效率。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大型集團公司的信息平常難以獲取,投資者和監管部門處于信息不對稱之中,因此,為使整體上市更加規范并能獲得投資者認可,可要求集團公司在整體上市之前三年按照上市公司的標準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為公司的資產重組創造良好環境。目前監管部門對于資產的定價標準一直沒有制訂統一規則,到底是按市值定價還是按賬面凈值計價,評估機構的資質如何界定等問題也沒有統一標準。監管機構在對重組方案審批的過程往往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響,對不同的案例采取不同的標準。為了降低資產重組成本的不確定性,建立透明、高效的資產交易市場,監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該執行統一公開的標準,減少其他因素的影響。
第五,推動和改進資產評估機構。為了使評估機構真正地實現獨立和公正,重組過程中應該由股東大會決定評估和中介機構的選擇,酬金也應該由股東大會代表公司進行支付。監管部門可以做出新的規定,公司重組或上市需要的資產評估機構不由公司的董事會或管理層選擇,而是由獨立董事或者大股東回避表決的股東會投票選擇。建立對評估機構的問責機制,事后出現重大資產價值失實的要由評估機構負主要責任。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