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8 01:45:54
今后游客再遭旅行社強迫購物,將按強迫購物次數獲得賠償。
近日,國家旅游局研究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正式頒布并實施。《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昨日了解到,此次新版《標準》在對“旅游購物”的規范中,首次明確將按強迫購物的次數對游客進行賠償,成為最大亮點。
新《標準》規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攜程旅游副總經理陳彥伊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新版《標準》對旅游行業的意義在于,賠付標準明確,有法可依,游客權益進一步得到保護。尤其對于旅游行業長期存在的單方面不履行合同、隨意降低服務質量、欺詐或者強迫購物等違規行為,今后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標準》將提供更具體的依據。
記者注意到,新版《標準》同時對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等情況,都規定了旅行社承擔責任的標準。
在此次發布的新《標準》中,還有一大亮點在于要求國內旅游應提前7日(不含7日)、出境旅游(含赴臺游)應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并支付最高20%的違約金。
在1997年頒布的《試行標準》中,要求國內游應提前3天,出境旅游應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業內人士認為,新版《標準》對于旅行社市場發展將有優勝劣汰的效果。由于賠付標準提高,在《標準》出臺并嚴格實施以后,一些不合規經營的中小旅行社的經營風險會加大,其潛在經營成本會上升。但對正規大型旅游企業影響不大,反而有利于以優質服務獲得更大市場份額。
據了解,全國人大于去年12月成立了《旅游法》起草小組,目前《旅游法》大綱已經確定、主要章節已形成初稿,正處于調研和修訂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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